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
本公司章程訂定
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,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,應選人數由董事會議定之,董事之選任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,分別計算當選名額,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、持股、兼職限制、獨立性之認定、提名方式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功能性委員會
本公司於董事會轄下設置2個功能性委員會,分別為「審計委員會」、「薪資報酬委員會」。
審計委員會
本公司自108年6月起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,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而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,依「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」運作,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:
•(一)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
•(二) 簽證會計師之選(解)任及獨立性與績效
•(三)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
•(四)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
•(五)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
薪資報酬委員會
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運作方式依本公司「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」辦理,主要職責為:
•(一)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、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,與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
•(二)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,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,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
委員會成員
職稱 |
姓名 |
審計委員會 |
薪資報酬委員會 |
獨立董事 |
林文政 |
V(召集人) |
V(召集人) |
獨立董事 |
高端訓 |
V |
V |
獨立董事 |
蘇美琍 |
V |
V |
永續發展委員會
本公司為落實環境保護、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等永續發展目標,於112年2月23日於董事會轄下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,以強化董事會職能及管理機制。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由5名委員(含3名獨立董事)所組成,成員除具備不同之專業背景與經驗,並有豐富多元之經歷。
職稱 |
姓名 |
主要專長 |
是否為獨立董事 |
召集人 |
卓靖倫 |
請參閱「董事(含獨立董事)所具專業資格及獨立性情形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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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 |
林文政 |
V |
委員 |
蘇美琍 |
V |
委員 |
高端訓 |
V |
委員 |
黃序魁 |
1.具經營管理、財務、會計、公司治理及公司業務等之專業能力。
2.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師。
3.擔任本公司營運總部副總經理。
4.擔任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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